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予以处罚:
(一)未将相关信息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自行检查,或者未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出具自行检查记录、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建立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和故障处置记录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设立应急救援电话,或者未保证应急救援电话即时应答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公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等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维护保养后,未按照规定公布维护保养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将维护保养业务再委托其他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九)出借、出租相关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定期对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未制定电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演练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未协助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电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接到困人报警或者通知后,未及时到达现场开展救援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未将应急救援情况和故障原因分析报告及时上报所在地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终止,未按照规定告知所在地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