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性宣传。

鼓励村、社区和住宅小区的自治公约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