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物价、商务、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