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行业、文明服务品牌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