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排放沼泽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二)擅自筑坝、取土、烧荒、放牧、狩猎、捡拾鸟蛋;(三)非法围(开)垦、填埋湿地;(四)贮存(处置)固体废物、超标准排放污水、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五)从事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对于实施第(四)项违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行政机关可以查封、扣押用于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