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