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已修改食品小作坊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加工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无毒、无害要求,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