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