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第六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农业等部门应当依法确定公开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具体内容,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属于政府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