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已修改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并对送检样品和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