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规定第四十八条已修改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保持经营区域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