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规定第三十八条已修改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