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

(五)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六)拟生产的食品品种;

(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