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规定第三十条已修改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资金资助、奖励等措施,引导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