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