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
(二)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通知社会保险、保障性住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共征信等机构将当事人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依法强制执行。
执法协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