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

(二)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通知社会保险、保障性住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共征信等机构将当事人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依法强制执行。

执法协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