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和物品。

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