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八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因房屋征收补偿、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