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应急备用维修资金按本条例规定列支后的差额部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予以补足。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