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应当按首期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设立应急备用维修资金。

发生下列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的,可以申请应急备用维修资金: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故障;

(三)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但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水泵设备维修、养护的除外;

(四)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