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合法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应当确定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实施。收取费用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