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