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单方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三十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