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单方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三十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