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提倡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未依法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中止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