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在物业销售或者房屋征收认购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附件。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向商品房买受人或者认购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商品房买受人或者认购人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