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应当持备案证明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账户。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和经营性收益,不得以任何个人的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