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