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