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或者冒用无偿献血证的,不得减免临床用血费用,并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将其违法事实作为个人信用信息告知征信机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