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地方政府规章依法设定罚款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罚款额度。 第三条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给予作出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依法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设定罚款的限额为: (一)对公民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可以设定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可以设定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