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在革命遗址遗迹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