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检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