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农业投入品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入场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核,建立入场经营者信息档案,签订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定期对入场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及时要求其停止销售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鼓励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采取标准化统一管理模式。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