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节能措施:

(一)建立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责任制,制定节约和合理利用能源计划,实现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

(二)建立能源计量制度,正确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定期开展量值溯源,保证能源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三)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开展能源审计;

(四)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重点用能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确定并定期公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