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干扰用能单位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用能单位收取费用。

用能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妨碍节能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