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干扰用能单位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用能单位收取费用。用能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妨碍节能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