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编制、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评估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旅游、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