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支持各类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通过订单采购农产品、共建生产基地、联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方式参与扶贫开发活动。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依法设立扶贫公益基金和开展扶贫公益信托。

鼓励经济发展好的市县与贫困地区开展协作扶贫。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