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通过政策、资金、物资、人才、技术、信息服务等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