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山、高楼、高塔上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接纳未经批准的无线电台(站)同址发射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