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山、高楼、高塔上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接纳未经批准的无线电台(站)同址发射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