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