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