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法占用道路、违法停放车辆、违法销售电动车等行为,整治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相关突出问题。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