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挖掘城市道路开设临时性路口的,应当征得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同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挖掘城市道路开设使用超过六个月的长期或者永久性路口的,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