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