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等造成破坏和损失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
(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贪污、挪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