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退还项目保护、传承的资助、补助经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