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调查、保存、传承、传播第三十四条有效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或者学术研究机构合作,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后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调查结束后,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需携带实物及资料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