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并有对城乡规划工作提出建议、监督城乡规划实施、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