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