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